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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07-30 18:17  文章来源:鲁甸县招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经批准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06年至2010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确定农业产业化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可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县外来鲁投资源共享企业凡符合注岫资本金中县外投资占51%以上或县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
土地优惠政策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办理征用、出让、转让手续;投资源兴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可实行地价优惠;对连片用地规模在30亩以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免收开发小区内及其周边的绿化、道路、环境治理等土地出让金;利用县城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基本农田除外)合作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或合资、合作从事其它项目(经营性用地除外)的,可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也可按法律规定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其他优惠政策一是优先安排外来企业用地计划,除土地补偿等必须费用外,不收取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凡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必需的土地,可按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外来企业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困难的,经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分工协作期付款和挂账付息的方法解决;三是县外国内投资者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优惠政策;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开始经营起,在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分享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在鲁甸投资兴业,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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